王幼石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王幼石(1916-1957),廣東羅定人。 第一案:依(39)安潔字第2738號,案發時為臺南工學院副教授兼圖書館主任,其1946年5月曾充任匪「蘇皖邊區第二分區人民法院」推事,復正式加入匪黨為黨員,旋即被派回返京滬一帶,準備打入政府軍政機關工作,嗣因謀求未果,遂經友人齊修介紹臺南工學院任教,擬在該院建立關係,企圖吸收該院助教吳聲達等情。1950年6月27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無期徒刑。 第二案:依(43)審三字第5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在獄中受馬時彥邀同,秘密組織「新民主主義革命同志聯合行動委員會」(簡稱新聯會),並吸收劉水龍參加組織等情。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7年5月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1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1次臨時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內容所載,原判決認定王幼石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王君在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內容所載,原判決認定王幼石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共同被告馬時彥、陳行中等供述為據,惟王君於偵、審中否認,且原判決認定王君與馬時彥等發起之「新民主主義革命同志聯合行動委員會」,僅為一非法之學術團體組織,而該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予詳查敘明;又認定王君吸收劉水龍參加新聯會乙傑,亦經劉君於偵、審中否認;從而,王君縱有參加前開非法組織之情事,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工學院副教授兼圖書館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73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服刑期間發生第二案,執行死刑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5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