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幼石
- 王幼石 男 1916年出生 1957年卒 廣東 羅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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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幼石(1916-1957),廣東羅定人。
第一案:依(39)安潔字第2738號,案發時為臺南工學院副教授兼圖書館主任,其1946年5月曾充任匪「蘇皖邊區第二分區人民法院」推事,復正式加入匪黨為黨員,旋即被派回返京滬一帶,準備打入政府軍政機關工作,之後因謀求未果,遂經友人齊修介紹臺南工學院任教,擬在該院建立關係,企圖吸收該院助教吳聲達等情。1950年6月27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無期徒刑。
第二案:依(43)審三字第5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在獄中受馬時彥邀同,秘密組織「新民主主義革命同志聯合行動委員會」(簡稱新聯會),並吸收劉水龍參加組織等情。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7年5月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1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1次臨時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共同被告馬時彥、陳行中等供述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否認,且原判決認定其與馬時彥等發起之「新民主主義革命同志聯合行動委員會」,僅為一非法之學術團體組織,而原判決對該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又認定其吸收劉水龍參加新聯會乙傑,亦經其於偵審中否認。從而,其縱有參加前開非法組織之情事,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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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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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