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胤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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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946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黃胤昌(1918-?),江蘇崇明人。09464申請案於2010年12月1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12年12月21日經第8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程序駁回。
黃胤昌(1918-1957),男,江蘇崇明人,1949年被捕時31歲。畢業於廣州暨南大學。1946年5月間來臺,曾任臺中《民聲日報》編輯,1949年加入臺中《新臺日報》,擔任駐臺北特派員,旋即被捕。 他先後涉及兩起政治案件,一件是1949年「新臺日報黃胤昌等案」,另一件則是1953年「軍人監獄再叛亂案」,後一案件使其殞命刑場。 黃胤昌是「新臺日報黃胤昌等」案首,1949年11月11日辦案人員根據線報,進入《新臺日報》逮捕總編輯陳正坤、副總編輯唐達聰、總主筆林宣生,以及駐臺北特派員黃胤昌4人。根據官方文書,他在1949年曾經兩度赴香港,攜回若干香港發行的「反動書刊」。辦案人員指控他先後二度赴港係「與共黨上級聯絡」、「將組織關係自滬轉港」、「領取活動費黃金五兩回臺」,返臺後「利用報社及學校宣揚共黨毒素,打擊政府威信」,以及「蒐集反動書刊和報紙,秘密供給黨政人員閱讀,俾毒化思想,伺機吸收」。同案被捕者除上述《新臺日報》主管外,亦牽連數位省黨部人員。1950年5月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39)安澄字第1260號判決書認定「黃胤昌、唐達聰、林宣生、陳正坤等人共同參加叛亂組織」,各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1950年6月29日發送軍監執行,1951年5月14日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 1952年2月2日,黃胤昌和其他多名受刑人從綠島移送至臺北安坑軍人監獄。由於受刑人對獄方要求採取消極抵抗,並私下傳抄和閱讀馬克思主義相關文字,遭軍監當局發現。1953年5月27日,軍監當局大規模抄檢監房,並將包括黃胤昌在內的多名受刑人,移送省保安處軍法處偵辦。辦案人員指控馬時彥等人「陰謀籌設『新民主主義革命同志行動委員會』、準備組織監犯暴動」,他雖未被查獲任何物證足以指認其參與討論或行動;但法庭引用其他被告口供,遽然認定為本案共犯。1955年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43)審三字第55號判決書以「意圖顛覆政府著手實施」罪名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1957年5月3日,本案13名被告共分兩批綁赴新店安坑。當天下午2時30分,黃胤昌和同案王幼石等6人各中3槍仆倒刑場,得年40歲。 2010年黃雅英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未獲准。目前於促轉會有罪判決撤銷公告中,尚無其資訊。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新台日報駐台北特派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260號
    • 判決主文: 黃胤昌唐達聰陳正坤林宣生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5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獄中發生第二案,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