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靜

丁靜(1926-),江蘇泰縣人。 依國防部軍法局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彰化銀行祕密室辦事員,其與叛亂犯黃胤昌來往,思想不純正,應予感訓5月。1949年11月17日被羈押。1950年8月1日發交新生總隊執行感訓。 其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彰化銀行秘密室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勁助字第030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5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5月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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