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祖權

  • 黃祖權 1924年出生 上海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祖權(1924-),上海市人。 第一案:依(39)安潔字第315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省立工學院建築工程系助教,其經吳聲達吸收參加叛亂組織,期間開會聯絡數次,互相報告在學校為匪工作情形,並由吳聲達率領調查該院附近營房數目。1950年6月27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共同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外沒收。 第二案:依(45)審特字第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與宋孟韶於陳華被判處死刑執行後,為表示哀悼,以「復仇」為題書寫「活生生地活生生地綁赴了刑場,好小子你真的又來了這麼一手,這能嚇壞了誰,笑話,你看一兩個倒了,千萬個站起來了,你聽這是誰的歌聲,復仇的聲音在怒吼,好小子你有種心裡就別發抖,明天教你媽的一個也跑不了。」等反動文字一紙,交由同押房押犯許學進收藏。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3年。1964年7月6日交付感化。1965年6月26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共同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是以其及同案被告吳聲達之供認互證屬實為據,惟原判決對於吳聲達是否為叛徒及其2人所加入之組織名稱與性質均未加以查明,且學校附近營房數目是否具軍事上之秘密性,原判決均未加詳查,故認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書寫「……你看一二個倒了,千萬個站起了,你聽這是誰的歌聲,復仇的聲音在怒吼……」等反動文字,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省立工學院助教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315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綠島本部新生訓導處執行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52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第三案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32號
    •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