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孟韶

  • 宋孟韶 1926年出生 遼寧 錦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宋孟韶(1926-),遼寧錦縣人。 第一案:依(39)安澄字第26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楊梅中學教員,其經宋增勳介紹,於楊梅中學參加共黨,經常與胡玉麟、鄭煥生、鄭石林等聚會討論問題。1950年6月15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 第二案:依(45)審特字第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於陳華被判處死刑執行後,為表示哀悼,以「復仇」為題,書寫「活生生地活生生地綁赴了刑場,好小子你真的又來了這麼一手,這能嚇壞了誰,笑話,你看一兩個倒了,千萬個站起來了,你聽這是誰的歌聲,復仇的聲音在怒吼,好小子你有種心裡就別發抖,明天教你媽的一個也跑不了。」等反動文字一紙,交由同押房押犯許學進收藏。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3年。1962年6月25日交付感化。1965年7月17日開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依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書寫「……你看一兩個倒了,千萬個站起了,你聽這是誰的歌聲,復仇的聲音在怒吼……」等反動文字,而予以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楊梅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61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綠島本部新生訓導處執行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52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第三案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看守所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32號
    •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