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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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麟(1911-1950),遼寧錦西人。 依(39)安澄字第17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空軍農業管理委員會東港分會第一組中校組長,其前在瀋陽充任第七陸空聯絡組組長,於瀋陽淪陷時,為謀脫離匪區,暫允為匪擔任策反空軍工作,遣派投匪之空軍人員薛德文隨至北平及隨至廣州監視工作,迨由穗來臺,方與薛分離等情。1950年3月7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包庇叛徒」判處死刑,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0年10月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5月經第7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包庇叛徒,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空軍農業管理委員會東港分會第一組中校組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763號
    •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