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華
- 陳華 男 1920年出生 1955年卒 浙江 平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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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華(1920-1955),浙江平陽人。
依(43)審三字第5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因叛亂案經判處徒刑15年,於保安處看守所羈押中,又與解押該所之傅如芝通信多次,教育匪黨理論,鼓勵其反抗政府,聯絡他人,並共同學習馬列主義,抄送匪書《社會進化史》摘要與《中共鬥爭史》摘要二小冊,匪歌二首,解悶詩一章,遞送匪書《青年修養》一冊,又向吳作樞宣講匪書《鋼鐵是怎樣鍊成的》,及與游飛通信,教育應付特別檢查辦法,又煽惑該所看守兵柯萬進於匪軍攻臺時背叛政府,並交「陣前起義就是立功」字條。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5年7月26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白,傅如芝、吳作樞等互證及獲案匪書為依據。惟原判決認定其與傅如芝通信,教育匪黨理論,聯絡學習馬列主義,抄送匪書摘要、匪歌、解悶詩等,並向吳作樞宣講匪書等行為,僅在宣傳理念,應屬思想層次問題,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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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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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