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華

陳華(1920-1955),浙江平陽人。 依(43)審三字第5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因叛亂案經判處徒刑15年,於保安處看守所羈押中,又與解押該所之傅如芝通信多次,教育匪黨理論,鼓勵其反抗政府,聯絡他人,並共同學習馬列主義,抄送匪書《社會進化史》摘要與《中共鬥爭史》摘要二小冊,匪歌二首,解悶詩一章,遞送匪書《青年修養》一冊,又向吳作樞宣講匪書《鋼鐵是怎樣鍊成的》,及與游飛通信,教育應付特別檢查辦法,又煽惑該所看守兵柯萬進於匪軍攻臺時背叛政府,並交「陣前起義就是立功」字條。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5年7月26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白,傅如芝、吳作樞等互證及獲案匪書為依據。惟原判決認定其與傅如芝通信,教育匪黨理論,聯絡學習馬列主義,抄送匪書摘要、匪歌、解悶詩等,並向吳作樞宣講匪書等行為,僅在宣傳理念,應屬思想層次問題,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煙葉試驗所組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13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本部新生訓導處執行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5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