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尚禹 (劉驥)

劉尚禹(1919-),浙江樂清人。 依(43)審覆字第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於浙江省溫州陷匪後,受溫州市糧食科所屬城西糧食庫臨時雇用為助征員,擔任記帳及點收糧票事務。1953年11月4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幫助為叛徒征募財物」判處有期徒刑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8年11月3日刑期結束,12月20日開釋。 其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所載,原判決認其幫助為叛徒征募財物,係以其之自白及陳華證詞為據。惟其於匪區工作,任記帳及點收糧票事務,難認係幫助叛徒征募財務,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0035號
    • 判決主文: 幫助為叛徒征募財物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