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作樞

吳作樞(1923-1956),福建雲霄人。 依(44)審復字第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在新生訓導處唱《拉磨謠》反動歌詞,寫〈風呀吹吧〉反動文字,並常與陳華等秘密集會,討論「鋼鐵是怎樣鍊成的」、「環境和意志」、「內容與形式」等匪黨理論。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6年1月1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唱《拉磨謠》及寫〈風呀吹吧〉、與陳華討論「鋼鐵是怎樣煉成的」、「環境和意志」、「內容與形式」為由,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中山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13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因案處刑在台灣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執行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2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