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作樞
- 吳作樞 男 1923年出生 1956年卒 福建省 雲霄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作樞(1923-1956),福建雲霄人。
依(44)審復字第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在新生訓導處唱《拉磨謠》反動歌詞,寫〈風呀吹吧〉反動文字,並常與陳華等秘密集會,討論「鋼鐵是怎樣鍊成的」、「環境和意志」、「內容與形式」等匪黨理論。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6年1月1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唱《拉磨謠》及寫〈風呀吹吧〉、與陳華討論「鋼鐵是怎樣煉成的」、「環境和意志」、「內容與形式」為由,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4)審復字第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在新生訓導處唱《拉磨謠》反動歌詞,寫〈風呀吹吧〉反動文字,並常與陳華等秘密集會,討論「鋼鐵是怎樣鍊成的」、「環境和意志」、「內容與形式」等匪黨理論。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6年1月1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唱《拉磨謠》及寫〈風呀吹吧〉、與陳華討論「鋼鐵是怎樣煉成的」、「環境和意志」、「內容與形式」為由,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中山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13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因案處刑在台灣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執行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2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交付感化、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