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盛淼

  • 宋盛淼 1924年出生 臺灣省 臺中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宋盛淼(1924-1956),臺灣臺中人。 第一案: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縣豐原鎮翁子國民小學教員,其經施部生吸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等情。1950年4月2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 第二案:依(44)審復字第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與吳聲達、張樹旺、楊俊隆成立核心組織,並負聯絡責任,又曾受吳君密交羅馬文匪歌「再接再厲」歌唱等情。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56年1月1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審認定其與楊君罪行之證據資料,僅依其等於偵查中之自白及相互間之供證,罪證不足,難認達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又同案被告吳聲達將匪歌交由其歌唱,亦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翁子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服刑期間發生第二案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因案處刑在台灣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執行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2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第一案期間發生第二案並判死刑,兩案時間刻錄整合為單一段)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