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盛淼
- 宋盛淼 男 1924年出生 1956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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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宋盛淼(1924-1956),臺灣臺中人。
第一案: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縣豐原鎮翁子國民小學教員,其經施部生吸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等情。1950年4月2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
第二案:依(44)審復字第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與吳聲達、張樹旺、楊俊隆成立核心組織,並負聯絡責任,又曾受吳君密交羅馬文匪歌「再接再厲」歌唱等情。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56年1月1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審認定其與楊君罪行之證據資料,僅依其等於偵查中之自白及相互間之供證,罪證不足,難認達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又同案被告吳聲達將匪歌交由其歌唱,亦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第一案: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縣豐原鎮翁子國民小學教員,其經施部生吸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等情。1950年4月2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
第二案:依(44)審復字第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與吳聲達、張樹旺、楊俊隆成立核心組織,並負聯絡責任,又曾受吳君密交羅馬文匪歌「再接再厲」歌唱等情。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56年1月1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審認定其與楊君罪行之證據資料,僅依其等於偵查中之自白及相互間之供證,罪證不足,難認達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又同案被告吳聲達將匪歌交由其歌唱,亦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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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翁子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服刑期間發生第二案,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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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因案處刑在台灣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執行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2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服刑期間發生第二案,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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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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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