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大祿

吳大祿(1933-),臺灣臺中人。 依(40)安澄字第078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學生,其經廖學烓介紹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受廖君指導,亦歸江泰勇領導。1950年12月13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12月12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對其所加入叛亂組織之性質與內容並未加以查證與敘明,且縱其曾加入該組織,亦年僅15歲,難認其對所參加組織之性質有所認識,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78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