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喬木

  • 劉喬木 1929年出生 臺灣省 臺中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喬木(1929-),臺灣臺中人。 依(44)審特字第2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縣家畜生產合作社職員,其在臺中縣豐原鎮經張樹旺介紹,參加匪幫「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後因張樹旺被捕,尚無任何叛亂行為。1954年8月13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6年8月1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2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為依據其於保密局之自白及證人張樹旺之供述相符。審理中其否認其自白書之真實性,惟原審判並未對此做進一步調查,顯示證據有瑕疵,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縣家畜生產合作社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2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