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朝錤

  • 石朝錤 1928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3總隊、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石朝錤(1928-),臺灣臺中人。 依(42)安度字第0072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經呂丁南吸收參加匪黨,為預備黨員,先後接受呂交付閱讀匪黨書籍《新民主主義》、《辯證法》、《唯物論》、《唯物史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大綱》等。1951年12月1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12月12日刑期結束。1964年6月5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匪黨,為預備黨員,僅有其之自白為據。惟原判決就其所參加組織之具體名稱、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又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