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朝錤
- 石朝錤 男 1928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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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3總隊、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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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朝錤(1928-),臺灣臺中人。
依(42)安度字第0072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經呂丁南吸收參加匪黨,為預備黨員,先後接受呂交付閱讀匪黨書籍《新民主主義》、《辯證法》、《唯物論》、《唯物史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大綱》等。1951年12月1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12月12日刑期結束。1964年6月5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匪黨,為預備黨員,僅有其之自白為據。惟原判決就其所參加組織之具體名稱、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又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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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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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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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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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