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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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子丹(1929-),安徽蕪湖人。 依(39)翌晏字第0217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永昌軍艦電訊上士,其與陳明誠私交甚篤,曾過目陳君與已投匪之宋平往來函件,並曾受陳君囑託搜集軍事上之秘密,既知而不報。1949年12月3日被羈押。1950年經海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共同為叛徒蒐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其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9年12月2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並無證據認定其與同案被告間具有共同犯意之聯絡,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永昌軍艦電訊上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翌晏字第02177號
    •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