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誠

陳明誠(1925-),江蘇阜寧人。 依(39)翌晏字第0217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永昌軍艦航海下士,其將軍艦動態函告投匪匿居香港之前海軍玉泉軍艦輪機中士宋平,另曾受宋平指使組織江陰海軍第三訓練營第一期同學會,吸收叛亂分子參加叛亂組織。1950年12月25日被羈押。1950年經海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共同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其餘部分無罪。1964年11月28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係犯為叛徒搜集軍機罪,惟本案檔案已遭焚燬,而判決中認定其為搜集軍機之信件已不存在,無從審認其內容是否有涉及軍事上之祕密,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永昌軍艦航海下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翌晏字第02177號
    •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3年11月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