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發
- 陳振發 男 1931年出生 1954年卒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振發(1931-1954),男,臺北縣人,國校2年肄業,業農兼燒炭為生。據官方資料記載,1952年7、8月間在瑞芳𫙮魚里由胡根旺介紹參加共黨地下武裝工作隊組織。參加共黨時,蕭指導員(劉學坤)說臺灣不久即將解放,貧苦的人必須參加共產黨,協助臺灣解放事業,並教育說共產主義好的問題。加入共黨後曾為共黨幹部帶路、藏匿及替匪代購糧食、聯絡等工作,並參加共黨集會3次,一同開會的有兄陳振福及弟陳振宇,討論臺灣解放、共產主義等題,但並沒有吸收人參加組織。
1953年2月25日在瑞芳被捕,時23歲。當時陳家共有四個人被捕:陳振福(大哥)、陳振發(排行老二)及陳振宇(四弟),另一為堂兄弟陳興。3月2日經保密局偵訊,8月6日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依法偵辦,8月29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3701號將之提起公訴,12月28日(42)審三字第84號判決其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4年3月31日(43)清澈字第976號核定,5月1日下午2時30分發交臺北憲兵隊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5月6日家屬獲得通知前去領回屍體安葬。財產沒收部分,經臺北縣警察局1955年9月9日呈報陳振發並無財產,保安司令部據此呈國防部請免執行,10月15日奉國防部令核准免予沒收。
陳振發被捕時才剛結婚一年多,膝下尚無子女。身亡後,其大哥體念後繼無人,才將其兒子過繼為養子。1999年5月由其配偶陳周市、子陳明誠等二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3月17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礦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