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東和
- 楊東和 男 1926年出生 1954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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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31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楊東和(1926-1954),臺灣臺北人。依(42)審三字第8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礦工,楊東和由陳振福介入匪地下武裝工作隊,與陳振福、陳振發、陳榮華同一小組,受許再傳領導教育,曾參加升五星旗一次,教育集會十餘次,且吸收陳榮華參加工作隊,供給匪幫經費新臺幣二十元兼作調查工作。1953年2月2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4年5月1日執行死刑。02310申請案於1999年5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楊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自白與共同被告陳振福等在保密局及保安處之供述為據,惟楊君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既認定陳振福由胡根旺介紹加入匪組織,與楊君、陳振發、陳振宇同一小組,受匪幹許再傳領導、教育,顯見楊君早已係該組織成員,何以又認定陳振福介紹楊君參加該組織為成員,其事實之認定顯有矛盾,另縱使楊君有吸收陳榮華參加組織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楊東和(1925-1954),男,臺北縣人,瑞亭國民學校三年級輟學,之後從事農業直至18歲進永基煤礦公司瑞芳坑當工役,20歲時被日人派去羅東皇民鍊成所受訓三個月。戰後再進瑞芳坑做運搬夫,進𫙮魚坑煤礦做礦工,迄於1953年因涉入「曉基地陳振福等案」被捕。 據官方資料記載,楊東和在1952年6月間受到陳振福的誘惑,說勞農人民將來可得翻身,他將來亦可做礦工管理員,因此在其介紹下,在八分寮山中參加共黨地下武裝工作隊組織,在蕭指導員(林三合)監誓下捺指印。與陳振福、陳振發兄弟組一情報小組,參加開會十多次,由張指導員(許再傳)講述新民主主義等理論並接受肅特防諜和情報方法的教育,並升中共旗1次,接過上級聯絡信函1次,曾幫組織調查三個瑞芳鎮人到八分寮山中事,向陳振發報告,並吸收陳榮華加入組織,接濟過共黨20元新臺幣。 1953年2月24日在八分寮被捕,時29歲。3月2日經保密局偵訊,8月6日解送保安司令部審理,8月29日(42)安序字第3701號將之起訴,12月28日以(42)審三字第84號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禠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4年3月31日國防部(43)清澈字第976號核定,5月1日下午2時30分發交臺北憲兵隊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5月6日家屬獲得通知前去領回屍體安葬。至於沒收財產方面,經臺北縣政府1955年9月9日查報陳榮華並無財產,所以保安司令部10月7日呈請國防部參謀總長擬免予執行。國防部10月15日令准免予執行。 楊東和妻子楊紅瑤在口述歷史中提到,楊東和被捕後查無音訊,家庭經濟陷入危機,其妻只能做小工賺錢來扶養老母及兩個年幼的子女,不得已將最小的孩子送人養。好不容易盼到大兒子長大可以分擔家庭生計,但因其父楊東和是匪諜而不能出海當船員。而楊東和被捕後,警察經常來家裡查訪。後來實在無法生活,其妻只好再婚,並侍奉其母到96歲往生。 1999年5月由妻子楊紅瑤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於2001年3月31日經該會第二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查通過,決定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楊東和(1925-1954),男,臺北縣人,瑞亭國民學校三年級輟學,之後從事農業直至18歲進永基煤礦公司瑞芳坑當工役,20歲時被日人派去羅東皇民鍊成所受訓三個月。戰後再進瑞芳坑做運搬夫,進𫙮魚坑煤礦做礦工,迄於1953年因涉入「曉基地陳振福等案」被捕。 據官方資料記載,楊東和在1952年6月間受到陳振福的誘惑,說勞農人民將來可得翻身,他將來亦可做礦工管理員,因此在其介紹下,在八分寮山中參加共黨地下武裝工作隊組織,在蕭指導員(林三合)監誓下捺指印。與陳振福、陳振發兄弟組一情報小組,參加開會十多次,由張指導員(許再傳)講述新民主主義等理論並接受肅特防諜和情報方法的教育,並升中共旗1次,接過上級聯絡信函1次,曾幫組織調查三個瑞芳鎮人到八分寮山中事,向陳振發報告,並吸收陳榮華加入組織,接濟過共黨20元新臺幣。 1953年2月24日在八分寮被捕,時29歲。3月2日經保密局偵訊,8月6日解送保安司令部審理,8月29日(42)安序字第3701號將之起訴,12月28日以(42)審三字第84號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禠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4年3月31日國防部(43)清澈字第976號核定,5月1日下午2時30分發交臺北憲兵隊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5月6日家屬獲得通知前去領回屍體安葬。至於沒收財產方面,經臺北縣政府1955年9月9日查報陳榮華並無財產,所以保安司令部10月7日呈請國防部參謀總長擬免予執行。國防部10月15日令准免予執行。 楊東和妻子楊紅瑤在口述歷史中提到,楊東和被捕後查無音訊,家庭經濟陷入危機,其妻只能做小工賺錢來扶養老母及兩個年幼的子女,不得已將最小的孩子送人養。好不容易盼到大兒子長大可以分擔家庭生計,但因其父楊東和是匪諜而不能出海當船員。而楊東和被捕後,警察經常來家裡查訪。後來實在無法生活,其妻只好再婚,並侍奉其母到96歲往生。 1999年5月由妻子楊紅瑤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於2001年3月31日經該會第二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查通過,決定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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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礦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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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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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