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根旺
- 胡根旺 男 1925年出生 1954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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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59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胡根旺(1925-1954),臺灣臺北人。依(42)審三字第84號判決書,案發時任礦工,胡根旺由陳田其介入地下武裝工作隊為隊員,受許再傳領導教育,曾介紹陳振福、陳振發與陳田其爭取參加地下武裝工作隊,並供給陳田其等住宿。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4年5月1日執行死刑。02596申請案於1999年5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10月5日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胡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胡君偵查中之自白、共同被告陳振福等人互證,及許再傳等人之供述相符為據,惟胡君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對其自白之任意性未詳予查證敘明,且胡君介紹陳振福加入組織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財產沒收部分,雖據申請人提出申請,惟前奉國防部1955年10月I5日(44)理玖字第1690號令核准免予沒收,且本案已獲最高額補償,關此部分擬不予補償。
胡根旺(1925-1954),男,臺北瑞芳人,國民學校畢,業礦工,1953年因「曉基地陳振福等案」被捕,時29歲。 國校畢業後胡根旺到瑞芳高甘處當店員,21歲時從事洗砂金,後被日人徵召到鳳山當兵,戰後23歲進李進興金礦任職員,26歲進永基煤礦福美三坑任充電管理員。據官方資料記載,1952年6-7月間,胡根旺由陳田其介紹加入共黨地下武裝工作隊,接受楊上級(陳通和)、張指導員(許再傳)之新民主主義等理論教育及參加開會1次,指示保密防特、共黨臺灣解放等技術問題,並介紹陳振福、陳振發為該隊隊員,並供給陳田其等住宿、給陳田其1隻舊統靴。 1953年2月24日被國防部保密局人員逮捕,送瑞芳分局拘留2天2夜,問過1次話,第三天解送保密局,3月1日問過1次話,但內容與瑞芳分局不同,變成參加叛亂組織,且不准辯白。5-6天後,8月6日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9月9日將之起訴,12月28日以(42)審三字第84號宣判胡根旺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其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4年3月31日奉國防部(43)清澈字第976號令核定。5月1日下午發交臺北憲兵隊繳赴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5月6日家屬獲得通知前去領回屍體安葬。 沒收財產部分,1955年5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代電臺北縣政府派員查封所有財產。經臺北縣警察局呈報,胡根旺有11.50坪房屋一棟,價值新臺幣1,610元,為數甚微,加以其家屬共5人,所以保安司令部10月7日呈請國防部免予沒收留充其家屬使用。10月15日國防部以(44)理玖字第1690號令復保安司令部核准免予沒收。 1999年5月由其妻胡碧英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10月經第二屆第二十三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胡根旺(1925-1954),男,臺北瑞芳人,國民學校畢,業礦工,1953年因「曉基地陳振福等案」被捕,時29歲。 國校畢業後胡根旺到瑞芳高甘處當店員,21歲時從事洗砂金,後被日人徵召到鳳山當兵,戰後23歲進李進興金礦任職員,26歲進永基煤礦福美三坑任充電管理員。據官方資料記載,1952年6-7月間,胡根旺由陳田其介紹加入共黨地下武裝工作隊,接受楊上級(陳通和)、張指導員(許再傳)之新民主主義等理論教育及參加開會1次,指示保密防特、共黨臺灣解放等技術問題,並介紹陳振福、陳振發為該隊隊員,並供給陳田其等住宿、給陳田其1隻舊統靴。 1953年2月24日被國防部保密局人員逮捕,送瑞芳分局拘留2天2夜,問過1次話,第三天解送保密局,3月1日問過1次話,但內容與瑞芳分局不同,變成參加叛亂組織,且不准辯白。5-6天後,8月6日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9月9日將之起訴,12月28日以(42)審三字第84號宣判胡根旺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其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4年3月31日奉國防部(43)清澈字第976號令核定。5月1日下午發交臺北憲兵隊繳赴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5月6日家屬獲得通知前去領回屍體安葬。 沒收財產部分,1955年5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代電臺北縣政府派員查封所有財產。經臺北縣警察局呈報,胡根旺有11.50坪房屋一棟,價值新臺幣1,610元,為數甚微,加以其家屬共5人,所以保安司令部10月7日呈請國防部免予沒收留充其家屬使用。10月15日國防部以(44)理玖字第1690號令復保安司令部核准免予沒收。 1999年5月由其妻胡碧英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10月經第二屆第二十三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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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煤礦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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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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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