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蕭尾 (蕭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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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尾,1914年生,女性,臺北縣人,業農。1953年涉鹿窟事件相關案件被捕,時39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2年4月間由陳田其介紹參加共產黨「地下武裝工作隊」為隊員,加入後並介紹胡根旺與陳田其認識,協助建立「曉」武裝基地,將其家供給共黨幹部作為聯絡休息處所。參加過集會1次,由共黨幹部陳銀主持,討論共黨解放臺灣與共產主義等問題,曾到曉基地接受勞動訓練工作及保密防特等技術問題。並將國軍包圍鹿窟情形向張指導員(許再傳)報告,讓其有脫逃機會,並告訴許有關鹿窟基地幹部陳啟旺等人被捕情形。 1953年2月25日被國防部保密局逮捕,送瑞芳分局,關了3-4天後,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在瑞芳分局時遭到刑求,到保安司令部時也遭刑求。9月9日經該部以(42)安序字第3701號將之起訴,12月28日以(42)審三字第84號原判以參加叛亂組織罪判決有期徒刑15年、禠奪公權10年。國防部復核認為其行為顯已達於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程度,原判罪名核有未洽,應將原罪名改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但念其為無知鄉婦,受騙盲從,犯情不無可憫,所以判刑如原擬,處有期徒刑15年、禠奪公權10年。但其財產應補判沒收。1954年3月31日(43)清澈字第976號核定。 判刑後,因臺灣軍人監獄無女性拘禁場所,寄禁在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該局空間有限,迭函催促提回執行,但國防部一直推遲,函復一俟研有處理辦法再行提回執行。但該局仍迭催提回執行,所以國防部令送臺灣軍人監獄,待2年後,移送新竹女子監獄住一年多。1957年10月21日送土城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代訓。直至1968年2月24日執行期滿離所。 財產沒收執行部分,1955年5月11日保安司令部代電臺北縣政府派員查封所有財產。經臺北縣警察局呈報其有14.41坪房屋一棟,價值新臺幣2,437元,為數甚微,加以其家屬共7人,所以保安司令部呈請國防部免予沒收留充其家屬使用。國防部10月15日令復保安司令部照准。 出獄後已55歲,常沒東西吃,到處找工作做工,生活很苦。1999年6月鄭蕭尾(原名蕭尾)本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於2000年12月13日經第一屆第九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