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蕭尾 (蕭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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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341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蕭尾(1914-),又名為鄭蕭尾,臺灣臺北人。依(42)審三字第8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蕭尾由陳田其介紹,參加地下武裝工作隊為隊員受匪訓練,並以其家供匪休息,又向許再傳報告國軍包圍鹿窟武裝基地等情。1953年2月2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68年2月24日刑滿開釋。03418申請案於1999年6月1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2月13日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鄭蕭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依據,係以被告在保密局及保安處之自白經匪首許再傳證明在卷,惟被告於審判中否認,另所謂「曉」基地究所何指?是否確有該基地之存在?原判決均未予查證,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蕭尾,1914年生,女性,臺北縣人,業農。1953年涉鹿窟事件相關案件被捕,時39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2年4月間由陳田其介紹參加共產黨「地下武裝工作隊」為隊員,加入後並介紹胡根旺與陳田其認識,協助建立「曉」武裝基地,將其家供給共黨幹部作為聯絡休息處所。參加過集會1次,由共黨幹部陳銀主持,討論共黨解放臺灣與共產主義等問題,曾到曉基地接受勞動訓練工作及保密防特等技術問題。並將國軍包圍鹿窟情形向張指導員(許再傳)報告,讓其有脫逃機會,並告訴許有關鹿窟基地幹部陳啟旺等人被捕情形。 1953年2月25日被國防部保密局逮捕,送瑞芳分局,關了3-4天後,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在瑞芳分局時遭到刑求,到保安司令部時也遭刑求。9月9日經該部以(42)安序字第3701號將之起訴,12月28日以(42)審三字第84號原判以參加叛亂組織罪判決有期徒刑15年、禠奪公權10年。國防部復核認為其行為顯已達於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程度,原判罪名核有未洽,應將原罪名改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但念其為無知鄉婦,受騙盲從,犯情不無可憫,所以判刑如原擬,處有期徒刑15年、禠奪公權10年。但其財產應補判沒收。1954年3月31日(43)清澈字第976號核定。 判刑後,因臺灣軍人監獄無女性拘禁場所,寄禁在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該局空間有限,迭函催促提回執行,但國防部一直推遲,函復一俟研有處理辦法再行提回執行。但該局仍迭催提回執行,所以國防部令送臺灣軍人監獄,待2年後,移送新竹女子監獄住一年多。1957年10月21日送土城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代訓。直至1968年2月24日執行期滿離所。 財產沒收執行部分,1955年5月11日保安司令部代電臺北縣政府派員查封所有財產。經臺北縣警察局呈報其有14.41坪房屋一棟,價值新臺幣2,437元,為數甚微,加以其家屬共7人,所以保安司令部呈請國防部免予沒收留充其家屬使用。國防部10月15日令復保安司令部照准。 出獄後已55歲,常沒東西吃,到處找工作做工,生活很苦。1999年6月鄭蕭尾(原名蕭尾)本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於2000年12月13日經第一屆第九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