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榮華

本案為0349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榮華(1931-),臺灣嘉義人。依(40)安潔字第14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大學化工系一年級學生,陳榮華經蘇欐岑介紹,寫交自傳,參加臺灣青年民主自治促進會。1951年1月6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1月5日刑滿開釋。03499申請案於1999年6月2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5月19日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榮華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陳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金木山之供證為據,惟陳君參加之「臺灣青年民主自治同盟」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化工系一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43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