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聰明

本案為0155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聰明(1932-),臺灣臺北人。依(42)審三字第8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師管區第一團忠三連二等兵,陳聰明經陳榮華以勸其參加礦工會為由,將其介紹予許再傳,誘惑加入匪地下武裝工作隊,然陳君被征入臺北師管區補充兵第一團受訓,並未受匪訓練及為匪工作。1953年3月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8年3月7日刑期結束,4月5日開釋。01559申請案於1999年4月2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2月2日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君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係依陳君與另案被告陳榮華在前保密局互供相符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匪「地下武裝工作隊」之性質、目的,原判決亦均未查明,又陳君被誘參加未過一個月,即被征調入伍,並未參加任何集會,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聰明,1932年生,男,臺北縣人,又名田仔。1953年因「曉基地陳振福等案」被捕,時22歲。幼年曾讀過半年書就失學,後幫家務農,並做礦工迄1953年1月29日徵召入伍,在臺北師管區步兵第一團忠三連當補充兵。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2年12月初在家門口由陳榮華介紹老張(許再傳)、老蕭(林三合)二人吸收參加共黨地下武裝工作隊,並在自傳上捺上墨水指印。參加共黨當時,向他宣傳工人的痛苦,並說要教他新的智識,教他讀書識字,預備將來為人民服務。老張說會再來和他聯絡,但之後即未見再來。 1953年1月29日入伍,在臺北師管區步兵第一團新竹關東橋營地受訓。3月8日班長來叫說衛兵室有事情要問話。一到衛兵室即將雙手綁在後面,不告訴原因,坐了一夜,天亮即由兩個衛兵拿著槍坐吉普車押送臺北看守所北所收押。5月8日遭到國防部保密局偵訊,口供寫好叫他蓋手印、回牢裡。因不識字,根本不知口供內容是什麼。8月6日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理,8月29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3701號起訴,12月21日(42)審三字第84號以其參加叛亂組織,判決有期徒刑5年,禠奪公權3年。1954年3月31日國防部(43)清澈字第976號核定。陳聰明是補充兵第一期,原本只要訓練4個月就結束了,但因只當一個多月即被捕,關回來後又去當兵,補足4個月。 判決確定,1954年6月先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新店分所,9月29日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經編入仁監施行初級教誨,1958年3月7日刑滿,但至4月5日才開釋。在獄中五年,陳聰明從聽不懂、不會講北京話變成會聽北京話,也會講、會看報紙。出獄後才結婚。 出獄後找工作不易,因無技術,也沒讀書,勉強做礦工維生。他在受訪中說:「別人都怕,說我參加共黨黨,關出來了,不敢跟我們說話、不和我們作夥。還有人向老闆說我參加共產黨,因此不雇用我。」1999年4月陳聰明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於2000年12月2日經第一屆第二十三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師管區第1團忠3連2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