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榮華

陳榮華(1925-1954),男,臺北縣人,瑞亭國校三年肄業後即從事農業,後任礦工。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2年7月間經楊東和介紹參加共產黨地下武裝工作隊組織,在蕭指導員(劉學坤)監誓下捺指印。參加共黨的動機是受到他們誘惑,以為共產黨解放臺灣後工農可得翻身。與楊東和、陳振發參加會議五次,接受張指導員(許再傳)講述新民主主義等理論並接受肅特防諜和情報方法的教育,並升中共旗幟一次,介紹陳春木加入組織,曾接濟共黨二十多元新臺幣。 1953年2月24日經國防部保密局拘捕,時29歲,遭到嚴刑逼供,8月6日該局將之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理,8月29日經該部以(42)安序字第3701號將之起訴,12月28日(42)審三字第84號判決其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其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4年3月31日(43)清澈字第976號核定。5月1日下午2時30分發交臺北憲兵隊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5月6日家屬獲得通知前去領回屍體安葬。 至於沒收財產方面,保安司令部據臺北縣政府1955年9月9日呈報陳榮華並無財產,10月7日呈請國防部擬免予執行。10月15日國防部令准免予執行。 其父在陳榮華死後,受到子亡妻離之痛苦及社會冷落異樣眼光的對待。1999年4月由其弟陳明元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於2000年2月21日經第一屆第十二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礦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8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