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于
- 陳振于 男 1936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振于(1936-),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8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其兄陳振發介紹參加匪地下武裝工作隊,與陳振發等人同一小組,受匪幹許再傳領導教育。1953年2月25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8年2月24日刑期結束,3月6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及同案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許再傳之供述為據。惟其及同案被告等於審理中均否認,且原判決對所謂地下工作隊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加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陳振宇,判決書誤作陳振于,1936年生,男,臺北縣人,業農。1953年因「曉基地陳振福等案」被捕,時未滿18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因相信其兄陳振發及張指導員(許再傳)的話,以為參加後將來有好職業,所以1952年8月由陳振發介紹加入共黨地下武裝工作隊為隊員,受張指導員領導,與陳興、李長等三人同一小組。加入後曾參與小組會八次,學習新民主主義及共黨的政治經濟學,由張指導員前來講解並教導守秘防特的方法等,曾交隊費一次10元。 1953年2月25日遭國防部保密局扣押。3月2日經該局審訊,8月6日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8月29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3701號起訴,12月28日(42)審三字第84號判決有期徒刑5年,禠奪公權5年。1954年3月31日(43)清澈字第976號核定,扣除羈押日數1年6天,執行期滿為1958年2月24日。判決後,先送軍法處看守所新店分所執行,9月29日送臺灣軍人監獄。在監編入仁監,接受初級教誨,1958年2月24日雖然刑期屆期,但到3月6日才釋放。 獲釋後找工作不容易,只能到煤礦坑做礦工,偶而賣涼水,生活困苦。1999年5月陳振于(原名陳振宇)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於2001年5月19日經第二屆第七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陳振宇,判決書誤作陳振于,1936年生,男,臺北縣人,業農。1953年因「曉基地陳振福等案」被捕,時未滿18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因相信其兄陳振發及張指導員(許再傳)的話,以為參加後將來有好職業,所以1952年8月由陳振發介紹加入共黨地下武裝工作隊為隊員,受張指導員領導,與陳興、李長等三人同一小組。加入後曾參與小組會八次,學習新民主主義及共黨的政治經濟學,由張指導員前來講解並教導守秘防特的方法等,曾交隊費一次10元。 1953年2月25日遭國防部保密局扣押。3月2日經該局審訊,8月6日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8月29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3701號起訴,12月28日(42)審三字第84號判決有期徒刑5年,禠奪公權5年。1954年3月31日(43)清澈字第976號核定,扣除羈押日數1年6天,執行期滿為1958年2月24日。判決後,先送軍法處看守所新店分所執行,9月29日送臺灣軍人監獄。在監編入仁監,接受初級教誨,1958年2月24日雖然刑期屆期,但到3月6日才釋放。 獲釋後找工作不容易,只能到煤礦坑做礦工,偶而賣涼水,生活困苦。1999年5月陳振于(原名陳振宇)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於2001年5月19日經第二屆第七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
- 當時年齡: 18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