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興
- 陳興 男 1924年出生 1986年卒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30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興(1924-1986),臺灣臺北人。依(42)審三字第8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礦工,陳興由陳振福介入匪地下武裝工作隊,為同一小組,受許再傳領導教育,並多次參與教育集會,聽講匪黨反動言論。1953年2月2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2月24日刑滿開釋。02308申請案於1999年5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2月17日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君參加叛亂組織,由同案被告陳振福介紹加入匪地下武裝工作隊為隊員等情,係以同案被告等在保密局及保安處偵查時之供述互證相符為據,惟陳君於審判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調查,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興(1924-1986),男,臺北縣人,業農兼做礦工。1953年被捕時30歲。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2年10月因發現張指導員(許再傳)的秘密,被堂弟陳振福等勸誘,在八分寮由陳振福介紹加入參加共黨地下武裝工作隊為隊員,受張指導員領導,與陳振宇、李長等3人同一小組,參加學習小組會6次,由張指指導員講解共黨新民主主義與政治經濟是什麼,及如何守秘防特諸問題,未繳交隊費。 1953年2月25日因匪嫌案,欲往礦坑工作時被便衣人員押走,送至國防部保密局羈押,3月3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依法偵辦。9月9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3701號將之起訴,12月28日以(42)審三字第84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1954年3月31日(43)清澈字第976號核定,扣除羈押日數為1年6天,執行期滿為1963年2月24日。 1954年9月30日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1959年6月17日撥交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新生訓導處感訓,至1961年10月31日轉送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感訓,至期滿依法開釋。 出獄後四處找工作,卻受到管區警找麻煩,難以獲得正常收入,維持生計,最後只好靠賣豆漿維生。 1999年5月其妻陳呂却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2月17日經第二屆第三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陳興(1924-1986),男,臺北縣人,業農兼做礦工。1953年被捕時30歲。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2年10月因發現張指導員(許再傳)的秘密,被堂弟陳振福等勸誘,在八分寮由陳振福介紹加入參加共黨地下武裝工作隊為隊員,受張指導員領導,與陳振宇、李長等3人同一小組,參加學習小組會6次,由張指指導員講解共黨新民主主義與政治經濟是什麼,及如何守秘防特諸問題,未繳交隊費。 1953年2月25日因匪嫌案,欲往礦坑工作時被便衣人員押走,送至國防部保密局羈押,3月3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依法偵辦。9月9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3701號將之起訴,12月28日以(42)審三字第84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1954年3月31日(43)清澈字第976號核定,扣除羈押日數為1年6天,執行期滿為1963年2月24日。 1954年9月30日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1959年6月17日撥交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新生訓導處感訓,至1961年10月31日轉送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感訓,至期滿依法開釋。 出獄後四處找工作,卻受到管區警找麻煩,難以獲得正常收入,維持生計,最後只好靠賣豆漿維生。 1999年5月其妻陳呂却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2月17日經第二屆第三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礦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