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來發
- 陳來發 男 1929年出生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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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來發(1929-),臺灣桃園人。
依(43)審三字第1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收留楊乾坤匿居其家三次,為時三、四日,並曾聽楊君向其宣傳匪黨政治好、無貧富、無條件分配土地給農民、臺灣將「解放」等語,因而明知楊君為叛徒。1954年4月10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66年4月9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藏匿叛徒,係以其在國防部保密局之自白及自首分子楊乾坤(即陳君所藏匿之人)在該局之供述為據。惟並無其他具體佐證,足以證明其明知楊君為叛徒而故為藏匿,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3)審三字第1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收留楊乾坤匿居其家三次,為時三、四日,並曾聽楊君向其宣傳匪黨政治好、無貧富、無條件分配土地給農民、臺灣將「解放」等語,因而明知楊君為叛徒。1954年4月10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66年4月9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藏匿叛徒,係以其在國防部保密局之自白及自首分子楊乾坤(即陳君所藏匿之人)在該局之供述為據。惟並無其他具體佐證,足以證明其明知楊君為叛徒而故為藏匿,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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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19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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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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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