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棋直

  • 鄭棋直 1927年出生 臺灣省 臺南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鄭棋直(1927-1973),臺灣臺南人。 依(40)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受吸收加入鄭海樹、何川、何秀吉成立之臺南市工作委員會。1950年8月1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8月1日奉令刑期屆滿得令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1963年11月1日奉准結訓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7月經第3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3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4年2月經第3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鄭棋直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鄭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鄭海樹、何秀吉、何川及另案已決徐國維之供述為據,為鄭君在審理中否認,且臺南市工作委員會之組織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並未予詳查,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8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3年2月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