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士秘

柯士秘,1920年生,男,臺南麻豆人,曾文區署財政組辦事員,1950年因涉「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麻豆支部謝瑞仁等案」被捕,時30歲。
柯士秘畢業自麻豆公學校,為家中長男。根據其子的說法他後來再進修,被捕時學歷是初中畢業。日治時曾在麻豆安業國校所屬九塊厝日語講習所擔任講師。1950年6月2日遭麻豆警局逮捕、羈押,最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1950年8月9日判決,審判官為殷敬文,書記官黃柱中。
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之內容,曾任麻豆鎮長的麻豆農會常務理事謝瑞仁,於1947年間加入共黨後,吸收多人入黨,後成立「麻豆支部」,總計有三十餘人。他們利用政府實施三七五減租之機會,鼓動業佃鬥爭,破壞政府之既有政策;並以中共即將來臺,能鞏固工人之職位、提高工資為號召,吸收總爺糖廠員工,保護糖廠機器,以備中共來臺時能順利接收。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書記蔡孝乾被捕後,公開呼籲地下黨員出面投案,支部成員李天生自新坦承組織運作情形,警方乃循線逮捕審訊相關諸人,「麻豆支部」案才被偵破。
依判決書,柯士秘之罪狀是經同案鎮公所民政股主任李國民吸收入共黨,以行政機關之現職人員,不僅加入共黨,向農民做不利政府之宣傳,目的在鞏固謝瑞仁農會理事長的地位,「情節稍次,予以減輕議處」,故判處15年,褫奪公權10年,且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要生活費外均全部沒收(調查後沒收財產免予執行)。
柯士秘在申請補償金時自述,他被羈押於麻豆警局時受刑警勒索恐嚇,只因李國民說曾帶張木火去找他,就誣賴他加入共黨組織;至於三七五減租之事他只是曾文區財政組辦事員,屬內勤職務,和民眾無接觸,鼓動業佃糾紛根本是子虛烏有之指控;而利用脅迫得來之自白書根本無法做為證據。但從麻豆警局開始,到縣警察局、刑警總隊、省保安司令部看守所,全以自白書論斷,在保安司令部只開過一次庭就宣判,他根本未加入共黨,沒想到竟被重判,他相當不服。
正式判決後,先送國防部軍人監獄,後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期間妻小曾前往探視,家中生活由其兄弟照料。1965年6月1日柯刑滿開釋時,老母雖在,但妻子已病逝,4位子女分別寄養在兄弟家。家人團聚之後,因係政治犯關係,無法順利找到工作,難以養家糊口,直到兩年之後才得到在臺南米商工會工作的機會,爾後勤勉努力,當到總幹事才退休。他認為自己是戒嚴時期政府以優厚獎金制度,鼓勵軍警破獲匪諜案而被羅織入罪的,也慶幸自己可以等到政府對政治犯採取補償措施。
1999年5月13日柯士秘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2月17日經第二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柯士秘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被告偵查中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所認被告向農民做不利於政府之宣傳,企圖藉現有職位強奸民意,以鞏固謝瑞仁農會理事地位等情,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曾文區署財政組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