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登篡

吳登篡(1910-1980),男,臺南麻豆人,麻豆鎮代表會書記,1950年因涉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麻豆支部謝瑞仁等案被捕,時40歲。
1950年5月31日吳登篡遭麻豆警局逮捕、羈押,最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1950年8月9日判決,審判官為殷敬文,書記官黃柱中。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之內容,前麻豆鎮長現麻豆農會常務理事謝瑞仁,於1947年間加入共黨後,吸收多人入黨,後成立「麻豆支部」,總計有三十餘人。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書記蔡孝乾被捕後,公開呼籲地下黨員出面投案,支部成員李天生自新坦承組織運作情形,警方乃循線逮捕審訊相關諸人,「麻豆支部」案才被偵破。
此案共牽連36人,時任麻豆鎮代表會書記的吳登篡,與曾文水利分會財務組辦事員郭耀勛、麻豆鎮公所事務員莊順田、麻豆鎮公所幹事侯潁川、曾文區署財政組辦事員柯士秘等人,被指身為行政或自治機關之現職人員,竟秘密加入共黨組織,雖未參與發展幹部之工作,但利用三七五減租機會,向農民作不利於政府之宣傳,企圖破壞政策或藉現有職位,圖謀爭取鞏固謝瑞仁之農會理事長地位,以為共黨活動之掩護,均已據渠等自認及互證無訛,並有自白書存卷,故認定其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且有確證,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
判決之後,吳登篡和本案多人移送國防部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1965年5月31日刑滿開釋。吳登篡入獄後,妻子與子女7人勉力求生,最小的女兒年僅2歲。雖沒收財產部分,准免執行,但家庭仍陷入困境,且需面對警方之監視干擾。吳出獄後,仍不能免於被監視的恐懼,也無法找到工作,加上體弱多病,1980年過世,其妻於次年亡故。
1999年5月其子吳克成、吳傑夫等人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吳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吳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柯士秘等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所認吳君向農民做不利於政府之宣傳,企圖藉現有職位強姦民意,以鞏固同案被告謝瑞仁農會理事地位等情,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麻豆鎮代表會書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