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順田

  • 莊順田 1921年出生 臺灣省 臺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莊順田(1921-1996),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麻豆鎮公所事務員,其由孫清誥吸收參加「臺灣工作委員會臺南縣麻豆支部」等情。1950年6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65年5月3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審認定其等3人罪行之證據,僅依其等之自白及共同被告相互間之供證,並無實據認定其與李君二人之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及邱君有參加叛亂組織之罪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麻豆鎮公所事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