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順田

  • 莊順田 1921年出生 1996年卒 臺灣 臺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莊順田(1921-1996),男,臺南麻豆人。初中畢業,麻豆鎮公所事務員,已婚,配偶莊張枝,兩人育有子女兩名。1950年6月1日因涉「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麻豆支部謝瑞仁等案」被捕,時29歲。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審判官為殷敬文,書記官黃柱中),莊順田是由麻豆鎮公所同事孫清誥吸收參加謝瑞仁所領導的「麻豆支部」,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
莊順田之家屬申請補償時陳述,莊君被捕時,家中連務農生產的工具及家產都被查封、沒收。莊入獄後,治安人員常常在夜間查訪,對家屬而言真是恐怖至極。莊君被關15年後,於1965年5月31日刑滿出獄。
1999年4月妻子莊張枝等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7月1日經第一屆第十八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審認定莊君等之罪行之證據資料,僅依渠等之自白及共同被告相互間之供證,並無實據認定其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及邱君有參加叛亂組織之罪行。2018 年10 月4 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麻豆鎮公所事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