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明

陳志明(1917-1985),福建廈門人。 依國防部軍法局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新豐初級中學教員,其參加叛亂之組織。1950年7月7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10月12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其因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惟裁判機關案卷已銷燬,並無相關佐證資料,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81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交付感化、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3月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