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益

  • 鍾益 1901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鍾益(1901-1979),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蔡國禮吸收參加臺灣工作委員會小組為黨員,經常參加開會,討論工作之推進外,並分別廣事宣傳,勸誘數人加入黨徒等情。1950年6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1年奉國防部令核定減刑。1971年10月25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8月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孫清誥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有參加開會、討論工作並廣事宣傳及誘人參加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71年減刑開釋。執行有期徒刑21年4月2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