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湶 (陳水泉)

陳水湶(1916-),又名陳水泉,男,臺灣臺南人,住臺南縣東石區六腳鄉,被捕時31歲,務農為生,因涉及嘉義二二八事件被捕。 二二八事件爆發後,1947年3月1日消息傳到嘉義,3月2日一群由臺中、彰化南下的年輕人號召群眾放火燒掉市長官舍,未幾有一群人至市長官舍搗毀門窗,彼時嘉義噴水池附近已陷入混亂,警察亦無法維持治安,3月3日嘉義市三二事件處理委員會(後簡稱嘉義處委會)正式成立,由三民主義青年團嘉義分團籌備處主任陳復志任主委。 為維持治安,嘉義處委會決定號召臺籍日本兵,嗣蔡萬居帶人佔領廣播電臺,嘉義處委會旋即向全臺各地募集志願軍,來自臺中、臺南、彰化等地之青年陸續趕赴嘉義,陳水泉即為其中一員。 1947年3月3日,駐守市外東門町的第21師獨立團第1營羅迪光營長在市長孫志俊要求下進入市區鎮壓,嘉義處委會與憲兵隊洽商無果,各路隊伍遂開始圍攻憲兵隊,並攻擊紅毛碑第19軍械庫、嘉義水上機場,並對東門町軍營展開進攻。 3月4日,陳水湶受陳土割邀約,參加其組織的之六腳部隊,在蒜頭青年會館聚集數十人,由陳土割帶領攜帶槍彈搭乘火車赴嘉義,與國軍交戰一時,陳水泉即返家。 事件平息後,陳水湶遭東石區警察所偵悉,被捕後旋由檢察官陳慶華提起公訴。 據1947年12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記載,經東石區警察所、陸軍第21師司令部偵訊,陳水湶供認參與六腳部隊,惟陳水湶受臺灣高等法院審訊時矢口否認參與叛亂,並稱先前供認參與六腳部隊為警察刑求所逼,臺灣高等法院認為陳水湶之辯稱無足採信,陳水湶遭判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4年。 陳水湶遭關押於臺北監獄,直到1950年4月,獲臺灣省警務處處長王成章同意,將陳水泉依《二二八事件保釋人犯察看辦法》保釋出獄。 2019年5月30日,行政院法務部裁定撤銷陳水泉所受之有罪判決暨刑事宣告,陳水泉終獲平反 續於2024年7月12日經法務部公告平復司法不法。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張承暘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6年
    • 裁判書字號: (36)特字第7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暴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4年,實際執行約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