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

王金(1928-),廣東西城人。 依(55)法審全字第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步兵第三十三師九十八團第六連上士班長,其於全連在金門三獅山附近海邊油漆鐵軌砦時,邀約同連第五班上士班長李世雲,相商乘隙游泳投往匪區,並聲言為李世雲準備漂浮器具,以利游逃等情。1965年12月11日被羈押。1966年經陸軍步兵第三十三師司令部以《戰時軍律》第5條第3項「預備投降敵人」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0年12月10日刑滿開釋。 其於2013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5月經第8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金預備投降敵人,係以證人李世雲之證述為據,惟王君否認,且證人沈尾證稱:「他 (王員)說,假如我要跑,幾個衛兵也管不住我,老百姓出海的路也可以跑過去。」及證人許文男亦證述:「他(王員)說,我今天向排長請假,排長不准,是怕我跑過去嗎?假如要跑,以前在大膽、二膽就跑過去了,如果我要跑,幾公尺站一個衛兵,也沒關係。」等語,則王君是否確有投往匪區之意圖及其行為是否已達預備之階段,不無疑慮,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