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泉

本案為0057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水泉(1927-),臺灣新竹人。依(40)安潔字第467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石油公司新竹研究所技工,陳水泉由鄭萬成吸收參加朱毛匪幫組織。1951年7月3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7月2日刑期結束,7月3日開釋。00575申請案於1999年4月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月24日經第1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應認僅有陳君偵查中有自白,並無其他佐證證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石油公司新竹研究所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67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