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竹頭
- 李竹頭 男 1901年出生 1962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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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竹頭(1901-1962),臺灣臺南人。
依(40)安潔字第104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楊銀象介紹參加牛犁會等情。1950年7月2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9月28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周鴻由等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牛犁會」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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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04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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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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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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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