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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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註(1919-),臺灣臺南人。 依(40)安潔字第104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等人經黃等、周鴻由、馮進財等吸收參加牛犁會等情。1950年8月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9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警訊時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楊德全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所知悉參加「牛犁會」為叛亂組織;又「牛犁會」之組織性質既係以對抗地主為目的,該組織是否為叛亂組織,原判決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04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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