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窓 (陳窗)

陳窓(1894-1950),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澄字第31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由楊德全(化名老王)介紹加入匪幫,於臺灣工作委員會臺南縣下營支部負責宣傳,勸誘洪水流、沈鬧拾、曾琴、朱鍬、陳清涼、張清、陳進金、曾連清、沈學、陳石龍等加入。1950年7月24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0年12月25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洪水流、沈學之供證為依據。惟原判決對該匪幫組織之性質與內容均未予以詳查敘明,且原判決認定其加入匪黨,擔任匪宣傳幹事,收繳黨費等行為,亦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135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