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萬乞
- 黃萬乞 男 1927年出生 1959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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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322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黃萬乞(1927-1959),臺灣臺北人。依(43)審三字第9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黃萬乞為許再傳一夥攜帶武器之匪徒三人強迫拈香結拜,使守秘密,並向其宣傳匪黨好處,黃君知攜帶武器之三匪徒為匪諜,未向政府告密檢舉等情。1953年3月26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4年。1957年3月25日刑期結束,3月26日開釋。03227申請案於1999年6月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5月19日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萬乞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係以其偵查中自白為唯一證據,惟黃君於審理中否認,且並查無其他具體事證,且黃君亦於審理中否認,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黃萬乞(1927-1959),男,臺北石碇人,未就學,業農。1953年因「玉桂嶺基地詹賜進等案」被捕,時26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10月間被許再傳等共產黨幹部攜帶武器強迫其參加結拜會,並燒香為盟,他們要其保守秘密,並對黃萬乞說在臺灣的政府將要被打敗,他們在大陸有兄弟做大官,將來可以幫助他有田、有屋。黃萬乞參加後則未參加活動。 1953年3月26日在政府軍警圍捕玉桂嶺時被捕,送中民派出所,一週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954年2月1日該部以(43)安律字第513號提出聲請書,17日將聲請書送達看守所交給本人。4月29日以(43)審聲字第43號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但1954年7月1日總統府電復國防部,對黃萬乞等5名裁定書所列理由僅以幼穉無知被迫允許至與共產黨徒結拜而不知其姓名,殊難令人置信,黃萬乞等有無參加共黨組織應詳為審判報核。6月12日國防部以(43)清澈字第1944號駁回。 1954年7月2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再度提訊。7月28日以(43)安律字第3113號提起公訴,8月14日將起訴書送達看守所,9月4日以(43)審三字第97號判決其明知共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4年。國防部1955年1月21日(44)理琦字第223號核定。判刑確定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扣除羈押日數1年9月25天,執行期滿為1957年3月25日,26日開釋出獄。 1999年6月由其女黃秀琴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經第二屆第七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黃萬乞(1927-1959),男,臺北石碇人,未就學,業農。1953年因「玉桂嶺基地詹賜進等案」被捕,時26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10月間被許再傳等共產黨幹部攜帶武器強迫其參加結拜會,並燒香為盟,他們要其保守秘密,並對黃萬乞說在臺灣的政府將要被打敗,他們在大陸有兄弟做大官,將來可以幫助他有田、有屋。黃萬乞參加後則未參加活動。 1953年3月26日在政府軍警圍捕玉桂嶺時被捕,送中民派出所,一週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954年2月1日該部以(43)安律字第513號提出聲請書,17日將聲請書送達看守所交給本人。4月29日以(43)審聲字第43號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但1954年7月1日總統府電復國防部,對黃萬乞等5名裁定書所列理由僅以幼穉無知被迫允許至與共產黨徒結拜而不知其姓名,殊難令人置信,黃萬乞等有無參加共黨組織應詳為審判報核。6月12日國防部以(43)清澈字第1944號駁回。 1954年7月2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再度提訊。7月28日以(43)安律字第3113號提起公訴,8月14日將起訴書送達看守所,9月4日以(43)審三字第97號判決其明知共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4年。國防部1955年1月21日(44)理琦字第223號核定。判刑確定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扣除羈押日數1年9月25天,執行期滿為1957年3月25日,26日開釋出獄。 1999年6月由其女黃秀琴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經第二屆第七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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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9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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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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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