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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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水(1930-1955),臺灣臺北人。 依(43)審三字第135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在臺北空軍指揮部經林先景介紹加入匪黨,後由張棟柱帶入鹿窟基地受訓充戰鬥員,在基地協同林三合製造手榴彈等情。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8月1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6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10月經第5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8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9年4月經第6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保密局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惟其製造手榴彈之行為確有實據,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依補償金核發標準第8條規定,予以酌減基數。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業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3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