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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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紫(1890-1955),男,臺北縣人,未就學,業農。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8月間由陳春慶介紹加入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受李上甲等領導,參加小組,曾聽講共產主義,並於1952年2月間吸收李田本加入。 1953年1月12日被捕,時64歲,送到鹿窟菜廟(今光明寺),遭到嚴刑拷打,逼他承認參加組織,強拉手指按已寫好的口供。後送到國防部保密局,又被疲勞訊問,再轉送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953年4月6日保安處送到軍法處,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2月18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其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家屬必須生活費外,沒收之。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仍判處死刑。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判決核定。5月27日由臺北憲兵隊執行槍決。 李紫被槍決後,警察常到他家盤問或調查戶口,令李家不得安寧。1999年5月由其子李錫福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6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