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田本
- 李田本 男 1895年出生 1978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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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61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李田本(1895-1978),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李田本由李紫吸收加入匪幫。1953年1月12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5年1月11日刑滿開釋。02616申請案於1999年5月1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李君於審理中否認,且李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亦未予查證,難認李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李田本(1895-1978),男,臺北縣人,未就學,業農,因涉叛亂被捕,1953年被捕時59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5月間在耳崆龜李紫家,由李紫介紹加入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與李紫同一小組,先後受嚴某(又稱江指導員,即方金澤)、曾某(許再傳)領導,曾捺指印辦過手續。參加組織後開小組會四次,江、許曾演講防密、防特方法及共黨的好處。 1953年1月12日阿兵哥至他家將之帶去鹿窟菜廟(今光明寺),在此遭到嚴刑拷打,逼他承認參加組織,強拉手指按已寫好的口供。後送到國防部保密局,又被疲勞訊問,再轉送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於6月15日起訴,10月23日宣判,李田本遭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撤銷判決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保安司令部再以(43)審覆字第二十二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核定判決確定。 判刑確定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待了二年多,1957年5月14日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在此關了八年多,編入老弱班,負責打掃工作,直到1965年1月11日期滿釋放。 李田本出獄後體弱多病,十多年後過世。1999年5月由其子李福成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李田本(1895-1978),男,臺北縣人,未就學,業農,因涉叛亂被捕,1953年被捕時59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5月間在耳崆龜李紫家,由李紫介紹加入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與李紫同一小組,先後受嚴某(又稱江指導員,即方金澤)、曾某(許再傳)領導,曾捺指印辦過手續。參加組織後開小組會四次,江、許曾演講防密、防特方法及共黨的好處。 1953年1月12日阿兵哥至他家將之帶去鹿窟菜廟(今光明寺),在此遭到嚴刑拷打,逼他承認參加組織,強拉手指按已寫好的口供。後送到國防部保密局,又被疲勞訊問,再轉送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於6月15日起訴,10月23日宣判,李田本遭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撤銷判決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保安司令部再以(43)審覆字第二十二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核定判決確定。 判刑確定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待了二年多,1957年5月14日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在此關了八年多,編入老弱班,負責打掃工作,直到1965年1月11日期滿釋放。 李田本出獄後體弱多病,十多年後過世。1999年5月由其子李福成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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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9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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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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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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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