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金英
- 蘇金英 男 1903年出生 1979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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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575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蘇金英(1903-1979),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礦工,蘇金英由陳春慶介紹參加匪幫組織。1953年1月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覆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5年1月8日刑滿開釋。05750申請案於2000年12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11月16日經第2屆第2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所載,原判決認定蘇金英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偵查中自白及共同被告李蘇照等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據,惟蘇君於審理中否認,且蘇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亦未詳予查證敘明,難認蘇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蘇金英(1903-1979),男,1909年生,臺北石碇人,未就學,業礦工,1953年涉「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50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0年5月由陳春慶、老李、老蘇等三人介紹參加共黨新政府人民武裝保衛隊,受陳春慶領導。因為他們三人說將來臺灣解放後可以分田、分財產,所以他答應參加。與廖溪木、王文禮、王新發、蕭塗基等同一小組。曾參加集會四次,由陳春慶、老李、老蘇任指導員,講解時局及保密防特等問題。又經匪幹戰鬥員周水供證,他曾偷竊礦場炸藥雷管供給黨製造炸彈。1953年1月9日遭軍警人員逮捕,送到石碇鹿窟菜廟(今光明寺)。蘇指出他在這裡遭到刑求。1953年4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保安處將之送軍法處審理。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提起公訴,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保安司令部再以(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令核定。判刑確定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法所代監執行,1963年5月10日送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扣除羈押天數2年3月27日,1965年1月8日期滿開釋。 2000年12月由其孫李福仁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2002年11月16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蘇金英(1903-1979),男,1909年生,臺北石碇人,未就學,業礦工,1953年涉「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50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0年5月由陳春慶、老李、老蘇等三人介紹參加共黨新政府人民武裝保衛隊,受陳春慶領導。因為他們三人說將來臺灣解放後可以分田、分財產,所以他答應參加。與廖溪木、王文禮、王新發、蕭塗基等同一小組。曾參加集會四次,由陳春慶、老李、老蘇任指導員,講解時局及保密防特等問題。又經匪幹戰鬥員周水供證,他曾偷竊礦場炸藥雷管供給黨製造炸彈。1953年1月9日遭軍警人員逮捕,送到石碇鹿窟菜廟(今光明寺)。蘇指出他在這裡遭到刑求。1953年4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保安處將之送軍法處審理。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提起公訴,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保安司令部再以(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令核定。判刑確定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法所代監執行,1963年5月10日送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扣除羈押天數2年3月27日,1965年1月8日期滿開釋。 2000年12月由其孫李福仁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2002年11月16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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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礦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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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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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