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金英

蘇金英(1903-1979),男,1909年生,臺北石碇人,未就學,業礦工,1953年涉「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50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0年5月由陳春慶、老李、老蘇等三人介紹參加共黨新政府人民武裝保衛隊,受陳春慶領導。因為他們三人說將來臺灣解放後可以分田、分財產,所以他答應參加。與廖溪木、王文禮、王新發、蕭塗基等同一小組。曾參加集會四次,由陳春慶、老李、老蘇任指導員,講解時局及保密防特等問題。又經匪幹戰鬥員周水供證,他曾偷竊礦場炸藥雷管供給黨製造炸彈。1953年1月9日遭軍警人員逮捕,送到石碇鹿窟菜廟(今光明寺)。蘇指出他在這裡遭到刑求。1953年4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保安處將之送軍法處審理。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提起公訴,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保安司令部再以(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令核定。判刑確定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法所代監執行,1963年5月10日送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扣除羈押天數2年3月27日,1965年1月8日期滿開釋。 2000年12月由其孫李福仁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2002年11月16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礦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