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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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052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謝乞(1920-),臺灣臺北人。依(43)審三字第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謝乞受鹿窟人民武裝保衛隊王新發吸收參加匪黨組織。1953年3月26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3月25日刑滿開釋。00527申請案於1999年4月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8月19日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謝君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供述,惟謝君於審判中否認參加叛亂組織,而審判庭亦未查證謝君之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故本案難認謝君參加叛亂組織確有實據。
謝乞,1920年生,男,臺北石碇人,謝元之兄,日治時期公學校畢,業農,1953年涉鹿窟事件「玉桂嶺基地陳標等案」,被捕時34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0年8月間由王新發介紹加入人民武裝保衛隊。經王新發介紹認識劉上級(陳本江)、朱指導員(周水)。1950年9-10月間劉上級帶一姓吳、及姓林的來謝乞家,囑咐他保守秘密。12月劉某又帶一姓朱的來講解國際情勢。 1953年3月26日在天未亮時,有3位便衣人員闖進家裡將之逮捕,送往國防部保密局北所羈押、偵訊,在偵訊期間,謝乞聲稱是被迫參加的,並無活動。後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954年1月21日該部以(43)安律字第514號起訴書將之起訴,4月29日(43)審三字第23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1954年7月8日奉國防部(43)清澈字第2186號令核定。判刑確定後,1954年9月14日送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1959年6月6日撥交綠島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執行,1961年10月31日轉送土城生產教育實驗所感訓,扣除羈押日數1年3月11天,至1963年3月25日刑期執行屆滿開釋。 1999年4月謝乞本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8月經該會第一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2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