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元
- 謝元 男 1935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52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謝元(1935-),臺灣臺北人。依(43)審三字第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謝元經陳標、王新發誘其參加組織,以年幼不願加入。1953年3月26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1954年3月25日刑期結束,8月24日保釋。02529申請案於1999年5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5月19日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謝元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謝君在保密局自白,其曾以年幼為由,拒絕同案被告陳標等邀誘參加匪黨,而推論其已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惟謝君於審判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加查證,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謝元,1935生,男,臺北石碇人,未就學,業農。1953年因「玉桂嶺基地陳標等案」被捕,時18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0年8月間由陳標引來王新發等人到他家找其兄謝乞,要他們參加組織,但他年幼沒參加。1953年3月26日天未亮時有3名便衣跑到玉桂嶺家中將之逮捕,送往國防部保密局北所羈押、訊問,後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954年1月21日該部以(43)安律字第514號將之起訴,4月29日(43)審三字第23號判決其明知共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1年。1954年7月8日奉國防部(43)清澈字第2186號令核定。判刑確定後,因已被羈押1年1個月又4天,羈押天數早已超過刑期,所以宣判後就叫他辦保,8月24日保釋出獄。 謝元與其兄(謝乞)同時被捕,家裡只剩老母及養女,生計頓失依靠,受盡折磨。好不容易出獄了,工作難找,只好到煤礦挖煤,後改做環保工人,之後從事麵粉加工業。1999年5月謝元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經第二屆第七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謝元,1935生,男,臺北石碇人,未就學,業農。1953年因「玉桂嶺基地陳標等案」被捕,時18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0年8月間由陳標引來王新發等人到他家找其兄謝乞,要他們參加組織,但他年幼沒參加。1953年3月26日天未亮時有3名便衣跑到玉桂嶺家中將之逮捕,送往國防部保密局北所羈押、訊問,後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954年1月21日該部以(43)安律字第514號將之起訴,4月29日(43)審三字第23號判決其明知共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1年。1954年7月8日奉國防部(43)清澈字第2186號令核定。判刑確定後,因已被羈押1年1個月又4天,羈押天數早已超過刑期,所以宣判後就叫他辦保,8月24日保釋出獄。 謝元與其兄(謝乞)同時被捕,家裡只剩老母及養女,生計頓失依靠,受盡折磨。好不容易出獄了,工作難找,只好到煤礦挖煤,後改做環保工人,之後從事麵粉加工業。1999年5月謝元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經第二屆第七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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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23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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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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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