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

王林,1934年生,男,臺北縣人,未就學,業農。1952年涉叛亂案被捕,時19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12月間由陳春慶介紹,加入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陳春慶說新政府將成立,參加共黨後,將來臺灣解放就有好的機會等語。加入後曾開會1次,由陳春慶指導保守秘密方法及防範特務警察的行動等技術。1952年12月29日在路中遭軍隊圍捕,押禁在鹿窟菜廟(今光明寺)約1個月,遭到嚴刑逼供。後轉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3個月,1953年4月6日解送軍法處偵辦,於6月15日起訴,10月23日以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經國防部命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保安司令部復審後,以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 「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的判決於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核定,但王林不服,1956年10月14日聲請再審。但保安司令部於10月22日以其未附原判決繕本,又未提出足認該申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確實新證據,核與聲請程序顯有違背,所以駁回申請。王林的母親王詹菊1955年12月28日以其子自幼神經失常,供詞難以置信,不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聲請復審。但保安司令部以根據陸海空軍審判法明文規定,復審須由被告呈訴,被告死亡始得由親屬為之,現在王林尚在押,且無提新證據,認為復審非適格,未便核轉。 判刑確定後,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安坑看守所代監執行,半年後,1957年5月14日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第十中隊,至9月改編為第七中隊。但他連數字都算不到一百,卻被判刑8年,要出獄時,綠島新生訓導處的指導員還拜託廖德金,要廖德金一定要將他帶到家裡。因歷經日以繼夜的嚴刑拷打及精神虐待,所以出獄後爆發精神分裂症,無法謀生工作,僅在廟裡幫忙掃地,並輾轉於醫院、家中及精神療養院中,老了住到精神病院。 1999年6月王林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決定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為0343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林(1934-),臺灣臺北人。依(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王林受陳春慶介紹參加人民武裝保衛隊。1952年12月2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1960年12月28日刑滿開釋。03437申請案於1999年6月1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王君於審理中否認,且王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均未予查證,難認王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