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谷
- 謝谷 男 1930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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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88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謝谷(1930-),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謝谷由陳春慶介紹加入匪幫。1952年12月2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覆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4年12月28日刑期結束。02885申請案於1999年5月2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謝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謝君於審理中否認,且謝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亦未予查證,難認謝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謝谷,1930年生,男,臺北縣人,大溪墘公學校畢業,業農。根據官方資料記載,因相信陳春慶的話,以為參加後將來有好處,且陳春慶威脅說已知道他們的情形,若不參加會被槍殺,所以不得已在1952年8月間,在村長陳啟旺家由陳春慶介紹加入共黨新政府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蓋過手印,與陳春慶、陳啟旺及蕭指導員(劉學坤)同一小組,受蕭指導員領導。加入後僅與陳春慶、陳啟旺集會2次,聽蕭指導員講解時局及社會不平等、共黨的好處等問題,並教守秘防特的方法。 1952年12月29日在田裡耕種時被捕,時23歲。送到鹿窟菜廟(今光明寺),訊問中被刑求。1953年1月21日送至保密局,夏天時移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10月23日(42)審三字第60號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國防部認為該案人犯77名之多,均無軍人身分,以軍法官一人獨任審判之責實非所宜,應比照戰時陸軍審判簡易規程第二條規定,以合議審判為宜,加以審判事實未臻明確,所以該部以(43)清澈字第923號令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覆字第22號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判刑後送綠島,先編在第三大隊第九中隊,與廖德勝同隊,後被調到第七中隊,被釋放前是待在第六中隊,在那待了約八年,期滿後又被多關83天。 被捕前原已預計娶妻,後來因涉案被關而被女方退婚,直到出獄兩年後才娶妻。剛回來時,只能在家種田,後到煤礦當礦工,但收入不穩定,後到臺陽煤礦工作後才穩定,做到1987年臺陽煤礦不再營運,改做大樓清潔工作,後來因為年紀大體力無法負荷,只能種田維生。回來後有到派出所報到,但去了幾次,工作忙,就沒再去了。 1999年5月謝谷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於2001年3月31日經該會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謝谷,1930年生,男,臺北縣人,大溪墘公學校畢業,業農。根據官方資料記載,因相信陳春慶的話,以為參加後將來有好處,且陳春慶威脅說已知道他們的情形,若不參加會被槍殺,所以不得已在1952年8月間,在村長陳啟旺家由陳春慶介紹加入共黨新政府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蓋過手印,與陳春慶、陳啟旺及蕭指導員(劉學坤)同一小組,受蕭指導員領導。加入後僅與陳春慶、陳啟旺集會2次,聽蕭指導員講解時局及社會不平等、共黨的好處等問題,並教守秘防特的方法。 1952年12月29日在田裡耕種時被捕,時23歲。送到鹿窟菜廟(今光明寺),訊問中被刑求。1953年1月21日送至保密局,夏天時移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10月23日(42)審三字第60號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國防部認為該案人犯77名之多,均無軍人身分,以軍法官一人獨任審判之責實非所宜,應比照戰時陸軍審判簡易規程第二條規定,以合議審判為宜,加以審判事實未臻明確,所以該部以(43)清澈字第923號令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覆字第22號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判刑後送綠島,先編在第三大隊第九中隊,與廖德勝同隊,後被調到第七中隊,被釋放前是待在第六中隊,在那待了約八年,期滿後又被多關83天。 被捕前原已預計娶妻,後來因涉案被關而被女方退婚,直到出獄兩年後才娶妻。剛回來時,只能在家種田,後到煤礦當礦工,但收入不穩定,後到臺陽煤礦工作後才穩定,做到1987年臺陽煤礦不再營運,改做大樓清潔工作,後來因為年紀大體力無法負荷,只能種田維生。回來後有到派出所報到,但去了幾次,工作忙,就沒再去了。 1999年5月謝谷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於2001年3月31日經該會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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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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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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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