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送來
- 陳送來 男 1922年出生 1998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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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390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送來(1922-1998),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南港橡膠廠工人,陳送來被陳啓旺介入匪幫。1952年12月2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1960年12月28日刑期結束,12月29日開釋。03909申請案於1999年7月2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陳君於審理中否認,且陳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均未予查證,難認陳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送來(1922-1998),男,臺北石碇人,國校三年級肄業,業橡膠工人,1952年因「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30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2年8月由陳啟旺介紹參加共產黨的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受陳啟旺領導。曾受陳啟旺教育,說共產黨是無產階級,愛護勞工分子,幫助解放臺灣後有土地、財產可分。 1952年12月29日那天清晨要去上班,走在汐碇路口被埋伏在路邊草叢裡的軍人逮捕,送到鹿窟菜廟(今光明寺)。在此約1個月,被刑求拷打,問有無參加組織、認不認識陳啟旺、在組織幫什麼忙等,後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1953年4月6日保安處送到軍法處,6月15日該部將之起訴,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保安司令部再以(43)審復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令核定。 判刑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接受教誨教育,努力學習,成績甚佳,並參加土木作業。學習技術。在服刑期間到過新店,並出來外面工作,如洗砂石、公館崙做菜園。扣除羈押天數2年4月又7天,1960年12月28日期滿開釋。出獄後務農兼做礦工。1999年7月由其妻陳李哖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經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陳送來(1922-1998),男,臺北石碇人,國校三年級肄業,業橡膠工人,1952年因「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30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2年8月由陳啟旺介紹參加共產黨的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受陳啟旺領導。曾受陳啟旺教育,說共產黨是無產階級,愛護勞工分子,幫助解放臺灣後有土地、財產可分。 1952年12月29日那天清晨要去上班,走在汐碇路口被埋伏在路邊草叢裡的軍人逮捕,送到鹿窟菜廟(今光明寺)。在此約1個月,被刑求拷打,問有無參加組織、認不認識陳啟旺、在組織幫什麼忙等,後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1953年4月6日保安處送到軍法處,6月15日該部將之起訴,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保安司令部再以(43)審復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令核定。 判刑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接受教誨教育,努力學習,成績甚佳,並參加土木作業。學習技術。在服刑期間到過新店,並出來外面工作,如洗砂石、公館崙做菜園。扣除羈押天數2年4月又7天,1960年12月28日期滿開釋。出獄後務農兼做礦工。1999年7月由其妻陳李哖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經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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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南港橡膠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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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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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