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清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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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清智(1917-1953),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3220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製定獨立黨章程,吸收施清智為黨員,計劃偽造臺幣以擾亂政府金融,備購儲糧食、燃料、武器,另與共匪林元枝部連絡,擬借用其武力向日本朝野人士接洽,求得外援,更派留臺日人劉玄石攜「二二八」事變,用以顛覆政府之武器手榴彈1枚,腰帶1條以為徵信前往日本,與因「二二八」事變流亡日本之臺灣獨立黨幹部廖文毅商討合作,待事機成熟即驅逐內地同胞,暗殺政府人員,進而顛覆政府。1951年8月2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1953年3月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6月經第7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施清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施君於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之自白及證人劉玄石之供述為據,惟施君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2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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