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祥

林永祥(1925-1953),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32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王水泉介紹參加共產黨,亦加入林錦文之臺灣獨立黨參與叛亂會議,又與施清智銜林錦文之命向共產黨林元枝接洽武力合作,以及向劉玄石洽商該獨立黨經濟問題,計議走私運送林錦文、劉玄石赴日本工作等事宜。1951年8月2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3年3月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劉玄石、林錦文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加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2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