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錦文
- 林錦文 1922年出生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錦文(1921–1953),男,彰化人,1952年被捕時32歲。父親林添財在日治時期曾任職總督府鐵道部,後來任保正,戰後繼續當里長。臺中州立彰化商業學校(今國立彰化高商)畢業,曾待過合作社,從商。1942年太平洋戰爭期間,參加海軍志願兵,派往菲律賓服役;被送往日本受情報訓練,結業後回臺,於臺灣日軍警備本部任情報員,後赴菲律賓任特攻隊指導員,戰爭末期被美軍俘虜。二戰後返臺,於基隆開設貿易公司,繼任彰化牧畜生產合作社經理,因而結識同鄉且在該社任職的李漢堂。
據官方判決書記載,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時,林錦文為前日本海軍退伍軍人互助會首要,和臺共份子謝雪紅,同為彰化巿暴動之主謀,率同臺籍退伍軍人包圍警局劫奪武器,攻擊指揮官等,之後遭到通緝。後與同樣參與二二八彰化暴動的李漢堂逃亡,逃亡期間與李喬松等密謀組織團體,圖以非法方式顛覆政府。1948年3、4月間離開李漢堂潛入臺北地區,單獨組織「臺灣獨立黨」,亦稱「臺灣振興會」,主張臺灣獨立。1951年4、5月間,制定獨立章程,吸收莊金妙等為黨員,計劃偽造臺幣,以擾亂金融,並購備糧食、武器等。且聯絡桃園地區的林元枝,欲借用其武力,並派在臺日人擕帶信物,與在日本的臺灣民主獨立黨之廖文毅接觸,待時機成熟即起義抗暴,裡應外和,達到暗殺政要,顛覆政府之計劃。期間曾與黨員數度在臺北地區密商集會。
1952年2月林錦文被捕,案件為「臺灣獨立黨林錦文等案」,同年11月15日判決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用外沒收。林錦文遭逮捕後,其妺及妺婿曾受國防部保密局拘留問話,其妺婿之堂弟吳子仲亦受牽連,以知匪不報為名,被判處交付感化3年,囚禁於綠島新生訓導處。1953年3月7日林錦文執行槍決。1951年發生的臺灣獨立黨林錦文等案,該案有5人被處死刑,2人12年,3人交付感化,以刑期的總和來看,是歷年臺獨案中相當重大的一個案件。林錦文的遺書,在家人申請賠償金時拿到,遺書中要求父母長輩原諒不孝之罪,也感謝家人的照顧與維護。
曾於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申請獲得賠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楊麗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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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2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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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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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